问:植物检疫工作要求有哪些答:凡是农作物种、苗及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,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。保定辖区内农作物种、苗等繁育、经销单位或个人,在种、苗繁育工作落实后,即向所辖县(市)、区植物检疫部门申报种、苗繁育情况(包括外地繁育种苗),提出产地检疫申请,我们将备案、联网、核实,安排产地
问:植物检疫工作要求有哪些
答:凡是农作物种、苗及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,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。保定辖区内农作物种、苗等繁育、经销单位或个人,在种、苗繁育工作落实后,即向所辖县(市)、区植物检疫部门申报种、苗繁育情况(包括外地繁育种苗),提出产地检疫申请,我们将备案、联网、核实,安排产地检疫,产地检疫合格者,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及植物检疫证明编号。
其一:在县(市)区繁育的农作物种、苗等,调出该县区,必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,到该县(市)区植保站办理调运检疫。
其二:由外地调入锦州的农作物种、苗等,需再次调出锦州,原包装调运的:凭原调出地的植物检疫证书,到所辖县(市)区植物保护站办理调运检疫;拆包装调运的:调运前向所辖县(市)区植物保护站申请报检,按调运检疫操作规程检疫。
其三:需从外地调入锦州的农作物种、苗等,调运单位或个人,必须在调运前到所辖县(市)区植物保护站办理“调运检疫要求书”,凭此要求书到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,办理植物检疫证书,并将调入锦州植物的植物检疫证书,报所辖县(市)区植物保护站备案审查。
3、凡是检疫合格的农作物种子,具有 统一规定编制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,标注在种子标签上, 每个种子检疫证明编号,只对同一地块、同一品种、同一批次种子有效,不得重复使用。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。
二、违反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的行为及处罚
1、在申报检疫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2、伪造、涂改、买卖、转让植物检疫单证、印章、标志、封识、种子检疫证明编号一号多用、盗用编号的;3、不经检疫,无植物检疫证书、无种子检疫证明编号,擅自调运种子、苗木和植物、植物产品的;4、擅自开拆植物、植物产品包装,调换植物、植物产品,或擅自改变植物、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;5、试验、生产、推广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、苗木的;6、检疫机关要求处理被疫情污染的包装物、场地、仓库时,拒不执行的;7、违反《植物检疫条例》规定,引起疫情扩散的。
对上述所列情形之一者,市植保站及各县(市)区植物保护站即可对植物或植物产品予以封存、没收、销毁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,并按规定罚款。引起疫情扩散的,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,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。